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保險_農民退休儲金補繳相關規定_1101105

2021-11-05

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示,依農民退休儲金條例第8條及第11條規定,農民自願或視同停止提繳農退儲金後,因原提繳農退儲金之法律關係已結束,爰不得補繳。故於提繳農退儲金之法律關係未結束前,農民如欲補繳未繳月份之農退儲金,得最多補繳申請前5個月之金額,且須一次繳清。

依下列補繳規定辦理:

(一)原提繳農退儲金之法律關係已結束,不得補繳;已停止提繳者,不論是自願停止提繳或因連續6個月扣繳

  未成功致視同自願停止提繳,均不得請求補繳。

(二)最多補繳提出申請[前5個月]之金額,為已逾農民退休儲金條例施行細則第12條第2項第2次扣繳期限之月份。

    例如:農民於110年7月10日提出申請補繳,已逾第2次扣繳期限之月份為110年1月至4月(110年4月第2次扣繳

     期限為110年6月15日),故可補繳110年1月至4月期間之未繳納月份;倘農民於110年7月20日提出申請

     補繳,已逾第2次扣繳期限之月份為110年1月至5月(110年5月第2次扣繳期限為110年7月14日),故可

     補繳110年1月至5月期間之未繳納月份。

(三)申請補繳之農退儲金應於期限內一次全額繳清,如未能繳清不得就同一段期間再次申請補繳。